柯南大聯盟-part16 (司法獨立不等於濫權。判決不公?判決違法?) 法官,我的第一銀行帳戶94年9月21日沒有收入判決書所指,貸放金額490萬元匯款農會匯兌業務簡介: 於匯款帳號正確無誤前提下,匯款東森房屋金額經由金融機構之匯款、解款的動作,於當日解付予收款人。  一般公司行號、團體或個人,臨櫃以現金或轉帳方式,委託匯款行透過金資系統通知解款行,將該筆款項轉入收款人的存款或放款帳戶21世紀房屋仲介之交易。每筆匯款金額之上限為1,000萬元,匯費計算方式如公告事項之內容所示。 台灣銀行國內匯兌業務簡介: 「由匯款行(本行各總分支機構)利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匯兌系統,將款項匯有巢氏房屋入收款人設在金融同業帳戶,匯款金額每筆以新臺幣5,000 萬元為限。收款之金融同業必須是參加上述國內匯兌系統之總分支機構。( 此項匯款每筆匯 款金額在200 萬元以下者以轉帳方式匯款收費30 元,好房網每超過一百萬元加收十元,以現金方式匯款收手續費100元,每超過一百萬元加收五十元)」 南投地方法院趙思芸法官判決書指「原告埔里鎮農會宣稱94年9月21日被告張潘碧桔將系爭借款4,905,129元轉澎湖民宿帳匯出」,原告埔里鎮農會卻提不出張潘碧桔跨行匯款單,且張潘碧桔第一銀行埔里分行綜合存款帳戶44250042671亦無收入4,905,129元匯款記錄。 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99號支付命令,訴訟標租屋的490萬,連帶清償490萬,經被告異議後進入訴訟程序。 趙思芸法官 一、97年10月21日筆錄內容: 「張桂林86年6月17日有借一筆500萬元,86年10月22日由被告張潘碧桔由第一銀行埔里分行匯款清償租屋網,但後來張桂林過逝後,銀行要求被告張潘碧桔清償,所以張潘碧桔才會於94年9月21日向原告埔里鎮農會貸款490萬元」。 二、判決書第六頁內容: 「原告埔里鎮農會於94年9月21日將被告張潘碧桔貸款591之系爭借款490萬元撥款至張潘碧桔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後,將該帳戶餘額5,101,946元其中之4,905,129元轉帳匯出,為原告所不爭」。  證明判決書所指4,905,129元是匯入第一銀行埔里分行,惟,趙思租房子芸法官,張潘碧桔於第一銀行埔里分行綜合存款帳戶44250042671,無判決書所指94年9月21日收入4,905,129元匯款事實,且被告張潘碧桔在埔里鎮農會並沒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。 為父母寫給政府官要100買屋封存証信函之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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